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4年交字第5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6月16日
裁判案由:交通裁決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行政訴訟裁定104年度交字第53號原告 蔡萬靖 上列原告因與被告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間交通裁決事件,提起行政訴訟,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一、原告應另提出起訴狀之附屬文件即『原處分機關之裁決書』影本各乙份(即交通部公路總局臺中區監理所彰監四字第64-I1G012194號及彰監四字第64-I1G012195號裁決書)。
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
行政訴訟庭法官吳俊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依行政訴訟法第265條規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黃當易中華民國104年6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