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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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家救字第3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訴訟救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家救字第38號聲請人(即原告)乙○○兼上法定代理人丙○○相對人(即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扶養費等事件,聲請人聲請訴訟救助,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准予訴訟救助。
理由
一、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予訴訟救助。但顯無勝訴之望者,不在此限。」民事訴訟法第010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經分會准予法律扶助之無資力者,其於訴訟程序中,向法院聲請訴訟救助時,應准予訴訟救助。但另有不符法律扶助事實之證明者,不在此限。」法律扶助法第62條亦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本件係伊2人對相對人起訴,請求判決給付扶養費新臺幣45萬元及返還不當得利新臺幣62萬元,依法本應於起訴時繳交訴訟費用,惟因伊家境清寒,無資力繳交訴訟費用,且不諳法律,故向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申請法律扶助,業經財團法人法律扶助基金會基隆分會准予法律扶助,為此民事訴訟法第0107條之規定,聲請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等語。並提出取自國稅局之財產歸屬資料清單及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清單影本各2件為證。
三、經核:聲請人之聲請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0107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林金發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法院書記官莊國南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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