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度基小字第1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9年基小字第1504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小額判決99年度基小字第1504號原告喜市社區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丙○○訴訟代理人乙○○被告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公寓大廈管理費事件,本院於99年8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捌萬捌仟捌佰捌拾元,及自民國九十九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簡易庭法官林玉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中華民國99年8月30日
書記官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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