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度壢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3年壢簡字第49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2月23日

裁判案由:恐嚇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13年度壢簡字第49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啓彰上列被告因恐嚇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12年度偵字第53289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丙○○犯恐嚇危害安全罪,處拘役肆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核被告丙○○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危害安全罪。又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家庭暴力者,謂家庭成員間實施身體、精神或經濟上之騷擾、控制、脅迫或其他不法侵害之行為;所稱家庭暴力罪者,謂家庭成員間故意實施家庭暴力行為而成立其他法律所規定之犯罪,家庭暴力防治法第2條第1款、第2款分別定有明文。被告與告訴人甲○○前為配偶關係,屬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所定家庭成員關係,其對告訴人為恐嚇危害安全犯行,亦構成家庭暴力防治法所稱之家庭暴力罪,惟因家庭暴力防治法對於家庭暴力罪並無科處刑罰之規定,故仍依刑法規定予以論罪科刑。
三、被告出於恐嚇危害安全之單一犯意,陸續向告訴人傳送恐嚇訊息及照片,侵害同一法益,各行為之獨立性極為薄弱,難以強行分割,屬接續犯而僅論以一罪。
四、爰審酌被告與告訴人因小孩探視問題發生糾紛,不思以理性方式溝通解決,竟以加害身體安全之惡害通知告訴人,致其心生畏懼,對其造成之心理影響甚鉅,所為誠屬不該,且未與告訴人達成和解或取得原諒,惟念其犯後坦承犯行,態度尚可,兼衡其犯罪動機、目的、手段、素行、警詢中自陳大學畢業之教育程度、家庭經濟狀況小康等一切情狀,量處如
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
五、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305條、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六、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應附繕本)。
本案經檢察官乙○○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
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蔣彥威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
書記官賴葵樺中華民國113年2月23日附錄本件論罪科刑法條全文:刑法第30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9千元以下罰金。
附件:
臺灣桃園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12年度偵字第53289號被告丙○○男47歲(民國00年00月00日生)
住○○市○○區○○街00巷00號4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家庭暴力罪之妨害自由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丙○○與甲○○曾為夫妻,2人間具有家庭暴力防治法第3條第1款之家庭成員關係。丙○○因小孩探視問題與甲○○有所嫌隙,詎丙○○竟基於恐嚇之犯意,於民國000年0月00日下午1時許,傳送「我一個人去砸宮,不要怕,妖魔鬼怪我處理,妳聽我的話就好」、「找角頭找警察,我一個人都處理好了,聽我的話就好,我不會害妳」、「黑令旗很兇,有我兇嗎」、「妳很兇有我兇嗎」等訊息,及神桌、令牌被砸毀之照片予甲○○,使甲○○心生畏懼,致生危害於安全。
二、案經甲○○訴由桃園市政府警察局中壢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上揭犯罪事實,訊據被告丙○○於偵查中坦承不諱,核與證人即告訴人甲○○於警詢、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並有簡訊、照片截圖6張在卷可稽,足認被告之自白與事實相符,本件被告犯嫌洵堪認定。
二、核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05條之恐嚇罪嫌。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桃園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12年11月27日
檢察官乙○○本件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112年12月25日
書記官蘇怡霖附記事項:
本件係依刑事訴訟法簡易程式辦理,法院簡易庭得不傳喚被告、輔佐人、告訴人、告發人等出庭即以簡易判決處刑;被告、被害人、告訴人等對告訴乃論案件如已達成民事和解而要撤回告訴或對非告訴乃論案件認有受傳喚到庭陳述意見之必要時,請即另以書狀向簡易法庭陳述或請求傳訊。參考法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中華民國刑法第305條(恐嚇危害安全罪)以加害生命、身體、自由、名譽、財產之事,恐嚇他人致生危害於安全者,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3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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