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度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90年附民字第292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12月20日

裁判案由:家庭暴力防治法等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九十年度附民字第二九二號
原告乙○○被告甲○○右列被告,因民國九十年度上易字第一九九八號家庭暴力防制法等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日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吳水木
法官范惠瑩法官趙文淵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武悅中華民國九十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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