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0年家繼訴字第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5月05日

裁判案由:特留分扣減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上訴人 劉彥良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 劉彥成 間請求特留分扣減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111年4月1日110年度家繼訴字第32號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上訴人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定有明文,且上述規定於家事訴訟事件亦準用之,此觀之家事事件法第51條規定即明。本件被上訴人即原告係主張被繼承人之遺囑侵害其特留分,故起訴聲明請求上訴人將附表所示不動產(下稱系爭不動產)之遺囑繼承登記予以塗銷,因本件訴訟標的並無起訴時之交易價額,故應以被上訴人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核定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查依卷附財政部北區國稅局遺產稅免稅證明書所載,系爭不動產之價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7,234,057元(各不動產價額詳如附表所示),因被上訴人就系爭不動產之特留分為6分之1,故本件被上訴人如獲勝訴判決所得獲取之利益為1,205,676元(計算式:7,234,057元1/6=1,205,676元,元以下四捨五入),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為1,205,676元。
而被上訴人既於原審全部勝訴,上訴人全部不服,提起上訴,故應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1,205,676元為其上訴利益,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9,468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51條準用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家事法庭法官王美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中華民國111年5月5日
書記官施鴻均附表:
編號不動產權利範圍財產價額(新臺幣)(以國稅局核定之價額為準)1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65平方公尺)1000分之651,052,122元2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3065平方公尺)全部1,103,400元3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527平方公尺)全部909,720元4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322平方公尺)全部115,920元5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6520平方公尺)全部2,347,200元6新北市○○區○○段000000000地號(面積4076平方公尺)全部1,467,360元7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面積19.42平方公尺)全部132,056元8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面積314.64平方公尺)140分之115,282元9雲林縣○○鎮○○段000000000地號(面積25.28平方公尺)140分之11,697元10新北市○○區○○段000000000○號(門牌號碼:新北市○○區○○街00巷00○0號)(面積25.13平方公尺)全部89,300元以上財產價額合計7,234,057元

歷審裁判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