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訴字第8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給付買賣價金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字第89號原告博非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泳勝 訴訟代理人 古旻書 律師被告彩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王嘉欽 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給付買賣價金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2月27日所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第四項關於「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之記載應更正為「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美金捌仟零伍拾元為被告供擔保後,得為假執行,但被告如以美金貳萬肆仟壹佰伍拾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後,得免為假執行」。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林麗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併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高嘉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