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偵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偵聲字第2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羈押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偵聲字第27號聲請人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黎曜旻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112年度偵字第12944號),經聲請人聲請撤銷羈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黎曜旻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四月十一日起撤銷羈押。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黎曜旻前因竊盜案件,因犯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有反覆實施同一犯罪之虞,非予羈押顯難進行追訴審判,經本院於民國112年12月27日裁定羈押在案,現因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聲請撤銷羈押。
二、按羈押於其原因消滅時,應即撤銷羈押;偵查中經檢察官聲
請撤銷羈押者,法院應撤銷羈押,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經查,被告另犯竊盜案件,經法院判有期徒刑2月確定,自113年4月11日起,經臺灣苗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指揮入法務部○○○○○○○○○○○執行,有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附卷可稽。被告既因他案在監執行中,應認原羈押原因已消滅,爰予撤銷羈押。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107條第1項、第4項、第121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刑事第三庭法官郭世顏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彧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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