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度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13年訴字第10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04月12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3年度訴字第107號原告 黃榮河 被告 吳真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因財產權而起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起訴不合程式或不備其他要件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提起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69,96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6,170元,經本院於民國113年3月14日裁定命原告於7日內補繳上開裁判費,該裁定已於113年3月20日送達原告,惟原告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送達證書、答詢表在卷可憑,依前揭說明,原告之訴難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何松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13年4月12日
書記官劉碧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