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9年聲字第58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3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交付保護管束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聲字第五八九號
聲請人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受刑人因藥事法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查本件受刑人甲○○前犯藥事法等,經最高法院、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等分別罪刑計有期徒刑一年三月確定執行在案。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八十九年三月二日以法矯字第00一五八0號函核准假釋在案,而其縮短刑期後刑期終結日期為八十九年四月二十二日,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本院審核無異,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八十一條第一項,刑法第九十三條第二項、第九十六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五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一庭法官蔡添源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古玉琴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三月十七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