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度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101年聲字第299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7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1年度聲字第2995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新發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101年度執聲字第1632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新發所犯如附表所示肆罪,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玖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新發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
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刑等語。
二、按裁判確定前犯數罪者,併合處罰之;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依刑法第53條及第54條應依刑法第51條第5款至第7款之規定,定其應執行刑者,由該案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之檢察官,聲請該法院裁定之,刑法第50條、第53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數罪併罰中之一罪,依刑法規定得易科罰金,若因與不得易科之他罪併合處罰結果而不得易科罰金時,原可易科部分所處之刑,自亦無庸為易科折算標準記載(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144號解釋參照)。
三、經查:本件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及竊盜等案件,經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此有上開各判決書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1份附卷可稽。茲檢察官以本院為上開案件犯罪事實最後判決之法院,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其聲請為正當,爰定如主文所示之應執行之刑。又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雖得易科罰金,惟因與附表其他不得易科之罪併合處罰之結果,本院於定執行刑時,自不得諭知易科罰金,附此敘明。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王宗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1年7月16日
書記官王淑娟附表:
┌──────┬────────┬────────┬────────┬────────┐│編號│1│2│3│4│├──────┼────────┼────────┼────────┼────────┤│罪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竊盜│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10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10月│├──────┼────────┼────────┼────────┼────────┤│犯罪日期│100年7月1日12│100年10月21日15│100年7月7日│100年2月22日│││時15分許為警採尿│時45分許通知採尿│││││回溯72小時內某時│回溯72小時內某時│││├──────┼────────┼────────┼────────┼────────┤│偵查(自訴)│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機關年度案號│毒偵字第4920號│毒偵字第6847號│偵字第20532號│撤緩毒偵字第2號│├─┬────┼────────┼────────┼────────┼────────┤│最│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後├────┼────────┼────────┼────────┼────────┤│事│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審訴字││實││第2946號│第72號│第19號│第536號││審├────┼────────┼────────┼────────┼────────┤││判決日期│100年11月17日│101年2月20日│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30日│├─┼────┼────────┼────────┼────────┼────────┤│確│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地方法院│高雄高分院│高雄地方法院││定├────┼────────┼────────┼────────┼────────┤│判│案號│100年度審訴字│101年度審訴字│101年度上易字│101年度審訴字││決││第2946號│第72號│第19號│第536號││├────┼────────┼────────┼────────┼────────┤││判決確定│100年11月17日│101年2月20日│101年3月29日│101年3月30日│││日期│││││├─┴────┼────────┼────────┼────────┼────────┤│備註│高雄地檢100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高雄地檢101年度│││執字第16302號│執字第4401號│執字第5015號│執字第6528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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