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度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8年補字第210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返還借款等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補字第2101號原告 余祈霖 被告 林志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借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000,00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以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8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忠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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