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9年司促字第9605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9年度司促字第9605號債權人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債務人 郭淑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肆仟捌佰肆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九年六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經核聲請狀所附之釋明文件,即分期付款約定書第四條約定,未依約繳款達全部金額1/5之日起,視為全部到期。利息及違約金之起算日自依該約定於達繳款全部金額之1/5起,即109年6月21日起算之,故未達該期日前之利息、違約金請求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六、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9年9月4日
司法事務官湯明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