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53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9月25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532號原告 李紹慈
元升金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衍深 共同訴訟代理人 姚本仁 律師被告 鄧宥蓁 (原名 鄧梅英 )上列原告與被告鄧宥蓁間請求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3,203,240元(000000+120000+131240+0000000)(備位聲明與先位聲明為競合關係,以價額較高之先位聲明核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32,779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正本送達翌日起10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林曉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9月25日
書記官施春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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