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35號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朱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與現場有異,致鑑定報告所依據之事實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