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簡易庭111年度中簡字第3135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中簡字第3135號

原告新光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昕紘

訴訟代理人 莊子賢 律師

被告 朱冠綸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因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記載與現場有異,致鑑定報告所依據之事實有誤,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111年12月30日上午9時40分在本庭第32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臺中簡易庭法 官李立傑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1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洪加芳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