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97年度士小字第4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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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原 告 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97年3月17日上午十時二十分
在本院士林簡易法庭行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士林簡易庭法官蘇嫊娟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2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淑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