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371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永豐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原名安信信用卡股份有
      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送達代
訴訟代理人 丁○○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371號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
國97年2月19日下午2時6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
事第二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劉定安
  書 記 官 楊銘仁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伍佰貳拾陸元,及其中新台
幣壹拾貳萬零貳佰陸拾伍元自民國九十六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
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七一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參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利息未給付之事實
,業據其提出信用卡申請書、信用卡約定條款、消費繳款資
料查詢及帳務彙整資料查詢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且被告
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堪認原告主張之事實為真且有理由
,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華民國97年2月19日
法院書記官楊銘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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