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院99年度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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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最高法院99年台聲字第8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違反懲治走私條例聲請移轉管轄


最高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九年度台聲字第八六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因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聲請移轉管轄,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按聲請移轉管轄,為判決前之救濟方法,當事人於案件判決前,雖可隨時聲請,但案件已經判決者,其審判程序已經終了,如對於判決不服,儘可依上訴程序救濟,要無再為聲請移轉之餘地。本件台灣南投地方法院九十九年度審埔刑簡字第一一0號聲請人甲○○違反懲治走私條例案件,業經該院於民國九十九年十月十四日判決,有該判決書在卷可查,抗告人於同月二十日始向本院聲請移轉管轄,揆之前開說明,自非法之所許,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四日
最高法院刑事第十庭
審判長法官花滿堂
法官黃正興法官陳東誥法官洪昌宏法官魏新和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九十九年十一月八日
v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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