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6年重上字第38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重上字第387號上訴人即乙○○附帶被上訴人3樓訴訟代理人 王迪吾 律師
董德泰 律師被上訴人即鴻亞實業有限公司附帶上訴人兼法定代理人甲○○共同訴訟代理人 簡良夙 律師上列當事人間因損害賠償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97年8月13日下午4時在本院13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7年6月30日
民事第六庭
審判長法官林鄉誠
法官梁玉芬法官許紋華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7月1日
書記官潘大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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