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3年婚字第7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9月15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3年度婚字第721號上訴人乙○○被上訴人甲○○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離婚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95年4月13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95年6月28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7月25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家事法庭法官劉佩宜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中華民國95年9月15日
書記官陳月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