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度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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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95年撤緩字第6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聲請撤銷緩刑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撤緩字第65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偽造文書等案件(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九一號),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偽造文書等案件,前經本院以九十三年度訴緝字第九一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緩刑四年,並於民國九十三年五月八日(聲請書誤為五月十日)確定。惟受刑人於緩刑期內之九十四年三月初至同年九月二十一日更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本院以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六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並由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於九十五年三月二十九日以九十五年度上訴字第四五五號判決上訴駁回,已於九十五年四月十四日確定在案。因認受刑人於緩刑期內更犯罪,受有期徒刑之宣告,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6月8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高文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林淑慧中華民國95年6月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