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10年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03月22日
裁判案由:清算事件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聲請人即債務人 劉家源 代理人 曾允斌 律師相對人即債權人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程耀輝 相對人即債權人兆豐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兆順 相對人即債權人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二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莊仲沼 相對人即債權人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莊仲沼上列當事人聲請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人即債務人之清算財產處分方法如附表所示之內容進行。
理由
一、按法院不召集債權人會議時,得以裁定代替其決議;但法院裁定前應將第101條規定之書面通知債權人,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21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劉家源之清算事件,業經本院裁定開始清算程序在案,有本院民國(下同)110年5月19日110年度消債清字第2號民事裁定附卷足憑。經查債務人有如附表所示之清算財產,爰斟酌本事件之特性,依據上開規定,不召集本件債權人會議,又本院已於111年2月17日以新院玉民政110司執消債清9字第005769號函通知全體債權人有關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101條所規定之書面,本件並無債權人對於附表所示之處分方法為不同意之意思表示,爰以本裁定代替債權人會議之決議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11年3月22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孔怡璇附表:
110年度司執消債清字第9號債務人劉家源債務人所有之清算財團財產為:⑴新光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152,844元、⑵國際康健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保單解約金23,948元處分方法:由債務人提出等值現款至法院後製作分配表分配予全體債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