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簡字第4165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2日
裁判案由:賭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105年度簡字第4165號聲請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陳李春菊
王永發龔泰順吳天送上列被告等因賭博案件,經檢察官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105年度偵字第1685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陳李春菊、王永發、吳天送犯賭博罪,各處罰金新臺幣壹仟元,如易服勞役,均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龔泰順犯賭博罪,處罰金新臺幣參仟元,如易服勞役,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扣案之象棋壹副、骰子貳顆及賭資新臺幣壹佰元均沒收。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及證據,除犯罪事實欄一、第3行所載「以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應補充為「以象棋、骰子為賭具,並約定以俗稱『象棋麻將』之方式,即每人先分4顆棋子後,復依序摸第5顆棋子,自摸者可向其他玩家各收取新臺幣(下同)30元,放槍者須給付20元予胡牌者,而以此方法對賭財物。」;證據並所犯法條欄一、應補充「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搜索扣押筆錄、扣押物品目錄表及現場位置圖各1份」為證據外,其餘均引用如附件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之記載。
二、論罪科刑及沒收:
(一)核被告陳李春菊、王永發、龔泰順、吳天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罪。又被告吳天送於民國00年00月0日生,有其個人戶籍資料查詢結果1紙在卷可稽,是其於本件行為時,為年滿80歲之人,依刑法第18條第3項之規定,減輕其刑。爰審酌被告4人在公共場所賭博財物,助長社會投機僥倖風氣,危害社會善良風俗,所為應予非難,惟念其等犯後均坦承犯行,犯後態度良好,並衡以其等犯罪之動機、目的、賭博之方式及金額,復考量被告陳李春菊及王永發均無賭博前科、被告龔泰順前曾有2次犯賭博罪之紀錄、吳天送前曾有1次犯賭博罪之紀錄(本院卷附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共4份),另兼衡被告4人各自之智識程度、生活狀況(見偵字卷第6、10、14、16頁)等一切情狀,分別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均諭知易服勞役之折算標準。
(二)查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為當場賭博之器具,賭資新臺幣100元則係置在賭檯處之財物,此經被告4人供承在卷,且有現場照片2張可佐(見偵字卷第29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均應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規定宣告沒收。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1項前段、第3項、第454條第2項、第450條第1項,第266條第1項前段、第2項、第18條第3項、第42條第3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第2項前段,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判決,得自收受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上訴於本院第二審合議庭(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8月12日
刑事第二十七庭法官許品逸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葉瓊霙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附錄本案論罪科刑法條全文:
中華民國刑法第266條在公共場所或公眾得出入之場所賭博財物者,處1千元以下罰金。但以供人暫時娛樂之物為賭者,不在此限。
當場賭博之器具與在賭檯或兌換籌碼處之財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附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書
105年度偵字第16850號被告陳李春菊
女67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王永發男53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巷0弄0號3
樓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龔泰順男75歲(民國00年0月0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巷0弄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吳天送男80歲(民國00年00月0日生)
住新北市○○區○○街00○0號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上列被告因賭博案件,業經偵查終結,認為宜聲請以簡易判決處刑,茲將犯罪事實及證據並所犯法條分敘如下:
犯罪事實
一、陳李春菊、王永發、龔泰順與吳天送各基於賭博之犯意,於民國105年5月13日9時45分許,在位於新北市○○區○○街
0號「福壽公園」之公共場所,以象棋為賭具,賭博財物。嗣於同日10時05分許,為警在上開處所查獲,並當場扣得象棋1副、骰子2顆、在牌桌上賭資新台幣(下同)100元。
二、案經新北市政府警察局新莊分局報告偵辦。
證據並所犯法條
一、證據:
(一)被告陳李春菊、王永發、龔泰順與吳天送於警詢之自白。
(二)現場照片2張。
(三)象棋1副、骰子2顆、賭資100元。
二、核被告陳李春菊、王永發、龔泰順與吳天送所為,均係犯刑法第266條第1項前段之賭博罪嫌。扣案之象棋1副、骰子2顆、賭資100元,請依刑法第266條第2項之規定宣告沒收之。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51條第1項聲請逕以簡易判決處刑。此致臺灣新北地方法院中華民國105年6月8日
檢察官洪松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