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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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消債更字第43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更生事件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消債更字第435號聲請人 陳明弘 (原名: 陳新友 )代理人 孫志堅 律師上列當事人因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聲請更生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拾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如下:
一、請預納郵務送達費新臺幣(下同)4,080元【按債權人及債務人總人數,以每人10份,每份34元計;(11+1)×34×10=4,080元】。
二、請詳實陳明聲請人及受扶養人領取相關社福補助津貼全部情形,如租屋津貼補助、低收入戶補助、國民年金等,並請提出相關證明文件,例如存摺內頁等據實向法院陳報。
三、請提出聲請人本人於各金融機構之存摺及證券存摺(集保存摺)完整影本(須附完整內頁資料並補登存摺至本裁定送達日之後)、所有保險單(含以聲請人為要保人或受益人之人壽保單及儲蓄性、投資性保單),並敘明各保險契約有效期限、每期保費金額、有無曾以保單向保險公司借款,以及若終止該等保險契約,可領回之金額各為若干?暨提出繳交保費單據及保險契約影本。
四、請提出所列每月支出交通費2,000元,半年內足額之相關單據證明文件到院。
五、請提出聲請人及受扶養人戶籍謄本(記事欄勿省略)、被扶養人之國稅局財產資料清單、最近二年之所得資料清單及勞保資料。
六、請陳報聲請人於聲請更生前2年內財產變動狀況(包含有償、無償行為所生變動;倘該段期間曾經取得或喪失不動產所有權,並應詳為標明不動產之地號、建號)。
七、請陳明先前於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施行前,曾依照中國民國銀行公會會員辦理消費者金融案件無擔保債務協商機制與金融機構成立協商及後續履之情形,並請檢附相關資料。
八、更生清償方案為更生程序得否進行之重要依據,請釋明聲請人若經法院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將以何種經濟來源支應每月應繳金額及必要生活費用?每月擬依更生方案可清償之數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饒金鳳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書記官羅尹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