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5年審易字第2794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判決105年度審易字第2794號公訴人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蔡政良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05年度偵字第00000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本件公訴不受理。
理由
一、公訴意旨略以:被告蔡政良前因強盜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以100年度訴字第1135號判決判處有期徒刑3年確定,於民國103年10月22日執行完畢出監。詎仍不知悔改,意圖為自己不法之所有,基於加重竊盜之犯意,於105年5月17日9時30分許,見被害人 李世芳 位於新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號之住處大門未關,而侵入上開住宅內,徒手竊取被害人所有之智慧型手機1支、平板電腦1台,得手後旋即離去。因認被告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
二、按被告死亡者,法院應諭知不受理之判決;又不受理之判決,得不經言詞辯論為之,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本案被告蔡政良因涉犯刑法第321條第1項第1款之侵入住宅竊盜罪嫌。經檢察官偵結起訴並於105年7月29日繫屬本院等情,有本案起訴書及該署105年7月29日新北檢榮兆行105偵18053字第35919號函上本院之收狀章戳附卷為憑。惟被告於本案繫屬後之105年9月15日死亡,有被告個人除戶資料查詢結果及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各1份在卷可憑,揆諸前揭規定,爰不經言詞辯論,逕為不受理判決之諭知。
據上論斷,依刑事訴訟法第303條第5款、第307條,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10月21日
刑事第二十四庭法官張淑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應附繕本),上訴於臺灣高等法院。其未敘述上訴理由者,應於上訴期間屆滿後20日內向本院補提理由書「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李真萍中華民國105年10月24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