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度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福建金門地方法院109年重訴字第2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1月30日

裁判案由:債務人異議之訴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重訴字第29號原告 何應權 被告 陳聰泉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相關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起訴必須具備之程式。又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9年10月14日以裁定命渠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0月21日寄存送達原告之住所,經10日即同年月31日生送達之效力,有該裁定及送達證書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27-33頁)。惟原告逾期未繳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答詢表附卷可稽(見本院卷第35-38頁),其訴顯難認為合法,自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黃俊偉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9年11月30日
書記官黃紹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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