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扣押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80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潘黛兒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104年度執聲字第489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仿冒資生堂(SHISEIDO)商標之防曬乳拾捌件、防曬乳空瓶拾參件,均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潘黛兒前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處分緩起訴在案,然為警查獲扣案之仿冒資生堂(SHISEIDO)商標之防曬乳、防曬乳空瓶,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於民國102年6月起,自中國之阿里巴巴網站,以每瓶新臺幣(下同)100元至200元之價格販入仿冒資生堂股份有限公司(下稱資生堂公司)申請註冊取得「SHISEIDO」、「ANESSA」等商標圖樣商標權之防曬乳後,在臺北市○○區○○路○○號5樓住處,利用電腦及網路連線設備上網公然陳列販售,為警於102年9月10日至上址執行搜索,並扣得仿冒上開商標之防曬乳16瓶、空瓶13個,經臺北地檢署檢察官認係犯商標法第97條之販賣仿冒商標商品罪嫌,而於
103年2月27日以102年度偵字第25071號處分緩起訴,緩起訴期間為1年,應執行緩起訴處分金5萬元確定等情,有上開緩起訴處分書、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又上開被告所持為警查扣之具資生堂公司商標圖案之防曬乳、防曬乳空瓶,均係以仿冒商標圖案之方式侵害資生堂公司商標權之物品,有資生堂公司102年9月23日鑑識證明書
1紙可稽,是依前開商標法第98條之規定,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應予宣告沒收之。本件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商標法第98條,刑法第11條、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呈樵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呂慧娟中華民國104年4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