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74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3月31日

裁判案由: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741號聲請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安天上列被告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違禁物(104年度執聲字第484號),本院裁定如下:
),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之含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之白色透明晶體肆包(驗餘淨重參點肆壹公克)沒收銷燬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103年度毒偵字第3013號被告林安天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一案,業經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簡字第350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而確定。扣案之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4包(驗餘淨重3.41公克),係毒品危害防制條例列管之第二級毒品,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北市鑑毒字第274號鑑定書1紙在卷足憑,爰依法聲請宣告沒收銷燬之等語。
二、按查獲之第二級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又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2項、第40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三、經查,被告前因施用第二級毒品案件,業經本院於103年12月31日以103年度簡字第3503號判處有期徒刑2月確定在案,有該判決書附卷可稽。而扣案之白色透明晶體4包(總淨重3.44公克,取樣0.03公克鑑驗,驗餘淨重3.41公克),經送驗結果,檢出第二級毒品甲基安非他命成分等情,此有臺北市政府警察局103年北市鑑毒字第274號鑑定書、103年度青字第1817號扣押物品清單附卷可參,屬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2條第2項第2款規定之第二級毒品,為違禁物。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核與前揭規定並無不合,應予准許。至於取樣鑑驗部分,既已用罄而滅失,自無庸宣告沒收銷燬,附此敘明。
四、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18條第1項前段,刑法第40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王鐵雄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葉宜玲中華民國104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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