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屏東地方法院104年司促字第11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0月2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屏東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4年度司促字第11022號債權人 陳永宗 債務人張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佰萬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按每日每百元壹角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另按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20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民法第205條定有明文。本件債權人請求利息及遲延利息,共計為週年利率百分之35計算之利息,其週年利率逾百分之20部分,於法不合,不應准許。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債權人聲請狀所載。
四、債務人對於本命令,得於受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4年10月21日
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