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度台覆字第10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字號:司法院--刑事補償101年台覆字第106號刑事決定書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0月25日

裁判案由: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覆審決定書一○一年度台覆字第一○六號聲請覆審人 謝增榮 上列聲請覆審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請求刑事補償,不服台灣高等法院中華民國一0一年七月十三日決定(一0一年度刑補字第一六號),聲請覆審,本庭決定如下:
主文覆審之聲請駁回。
理由本件聲請覆審人即補償請求人謝增榮(下稱聲請人)請求意旨略以:聲請人前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台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八十八年度偵字第一八一八六號提起公訴,嗣於民國九十五年五月二十四日經原決定機關以九十五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四號判決公訴不受理確定。聲請人自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五日止,共被羈押六月,爰依刑事補償法規定,請求以每日新台幣四千元補償等語。原決定機關以:聲請人因涉嫌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嗣經原決定機關以九十五年度上更(二)字第五四號判決公訴不受理,於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確定等情,業據原決定機關調閱上揭刑事案卷核閱無誤,並有原決定機關被告前案紀錄表在卷可稽。堪認聲請人於受不受理判決確定前,於八十八年十二月六日至八十九年六月七日因本案受羈押,惟聲請人補償之請求,依刑事補償法第十三條之規定,應自不受理之判決確定日即九十五年六月二十二日起二年內為之,乃竟遲至一○一年五月二十四日始提出請求,已逾該條所定之期間,於法不合,因以決定駁回其請求。經核於法洵無違背。聲請覆審意旨,泛以聲請人因不知二年期間之限制,致被駁回,實無公平、正義可言,指摘原決定不當,求予撤銷,不能認為有理由。爰決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一○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司法院刑事補償法庭第二庭
審判長法官楊鼎章
法官高孟焄法官吳燦法官段景榕法官石木欽本件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中華民國一○一年十一月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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