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度促字第1727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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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促字第1727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3月1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促字第17275號債權人甲○○債務人星光國際娛樂公司債務人林豪債務人 林傑克 上債權人與債務人星光國際娛樂公司、林豪、林傑克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租賃契約影本。
二、債務人林傑克、 林啟豪 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三、債務人星光國際娛樂公司之公司變更登記事項卡及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7年3月18日
書記官鄭裕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