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度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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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9年監宣字第3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6月08日

裁判案由:許可監護人行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9年度監宣字第354號聲請人 張瑞賓
曹清娟 相對人 張庭嘉 上列當事人間聲請許可監護人行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一、聲請駁回。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為相對人之父、母,相對人前經本院以98年度禁字第195號民事裁定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二人為監護人,並以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指定 張庭瑋 為會同開財產清冊之人,並向本院陳報財產。因聲請人張瑞賓之父 張崑峯 於108年5月6日死亡,由 張庭綸 、張庭瑋、張庭嘉等人繼承,聲請人二人代理相對人與張庭綸、張庭瑋等人就被繼承人張崑峯所留之遺產分割如附表所示,爰依民法第1101條第2項聲請本院許可。
二、按監護人對於受監護人之財產,非為受監護人之利益,不得使用、代為或同意處分。監護人為下列行為,非經法院許可,不生效力:一、代理受監護人購置或處分不動產。二、代理受監護人,就供其居住之建築物或其基地出租、供他人使用或終止租賃。監護人不得以受監護人之財產為投資。但購買公債、國庫券、中央銀行儲蓄券、金融債券、可轉讓定期存單、金融機構承兌匯票或保證商業本票,不在此限。民法第1101條定有明文。
三、經查:相對人前經本院宣告為受監護宣告之人,並由聲請人二人任其監護人、關係人張庭瑋為會同開具財產清冊之人等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及本院98年度禁字第195號、109年度司監宣字第21號民事裁定在卷可稽,並經本院依職權調閱上開監護宣告案卷核閱無訛,堪認屬實。
四、聲請人主張因被繼承人張崑峯死亡,張庭綸、張庭瑋、相對人為其繼承人,聲請人二人代理相對人就被繼承人張崑峯之遺產協議分割如附表所示等語。惟查,參諸聲請人所提如附表所示被繼承人張崑峯之遺產,其價值依聲請人所提出之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合計為新台幣(下同)4101萬1221元,由張庭綸、張庭瑋、張庭嘉三人平分,每人應分得1367萬407元,計算式為00000000÷3=00000000,然揆諸首揭遺產分割協議書所示相對人只分得現金及股票共572萬9059元,顯然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據此,本件聲請人二人代理相對人與張庭綸、張庭瑋等人所簽立之遺產分割協議書不利於受監護宣告人,揆諸首揭法律之規定,應不予准許。從而,聲請人之聲請為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64條第3項。中華民國109年6月8日
家事法庭法官陳忠榮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中華民國109年6月9日
書記官劉美姿附表:被繼承人張崑峰之遺產┌──┬──┬─────────────┬─────┬───┬─────┐│編號│種類│不動產標示│面積、股價│分割取│權利範圍│││││(平方公尺│得之繼├─────┤││││,新台幣)│承人│價值(新台│││││││幣)│├──┼──┼─────────────┼─────┼───┼─────┤│1│土地│雲林縣○○鎮○○段○○○○○號│820│張庭綸│全││││││├─────┤││││││0000000元│├──┼──┼─────────────┼─────┼───┼─────┤│2│土地│雲林縣○○鎮○○段○○○○○號│917│張庭綸│全││││││├─────┤││││││0000000元│├──┼──┼─────────────┼─────┼───┼─────┤│3│土地│雲林縣○○鎮○○段○○○○○號│1248│張庭綸│全││││││├─────┤││││││0000000元│├──┼──┼─────────────┼─────┼───┼─────┤│4│土地│雲林縣○○鎮○○段○○○○○號│2500│張庭綸│全││││││├─────┤││││││0000000元│├──┼──┼─────────────┼─────┼───┼─────┤│5│土地│雲林縣○○鎮○○段○○○○○號│2500│張庭綸│全││││││├─────┤││││││0000000元│├──┼──┼─────────────┼─────┼───┼─────┤│6│土地│雲林縣○○鎮○○段○○○○○號│818.42│張庭綸│14/84││││││├─────┤││││││0000000元│├──┼──┼─────────────┼─────┼───┼─────┤│7│土地│臺北市○○區○○段2小段│129│張庭瑋│1/4││││0059地號││├─────┤││││││00000000元│├──┼──┼─────────────┼─────┼───┼─────┤│8│土地│臺北市○○區○○段4小段│214│張庭瑋│300/27165││││0106地號││├─────┤││││││614467元│├──┼──┼─────────────┼─────┼───┼─────┤│9│土地│臺北市○○區○○段4小段│2036│張庭瑋│300/27165││││0107地號││├─────┤││││││0000000元│├──┼──┼─────────────┼─────┼───┼─────┤│10│土地│臺北市○○區○○段4小段│308│張庭瑋│300/27165││││0136地號││├─────┤││││││884373元│├──┼──┼─────────────┼─────┼───┼─────┤│11│土地│臺北市○○區○○段4小段│53│張庭瑋│300/2716│││0136-2地號││├─────┤││││││152181元│├──┼──┼─────────────┼─────┼───┼─────┤│12│土地│臺北市○○區○○段4小段│1283│張庭瑋│300/2716││││0137地號││├─────┤││││││0000000元│├──┼──┼─────────────┼─────┼───┼─────┤│13│房子│臺北市○○區○○街○巷○○號│8155│張庭綸│全││││3樓││├─────┤││││││125900元│├──┼──┼─────────────┼─────┼───┼─────┤│14│房子│臺北市○○區○○街○○巷○○號│104.56│張庭瑋│全││││4樓││├─────┤││││││194600元│├──┼──┼─────────────┼─────┼───┼─────┤│15│現金│存款│0000000元│張庭嘉││├──┼──┼─────────────┼─────┼───┼─────┤│16│股票│臺灣水泥股份有限公司等股票│0000000元│張庭嘉│││││││││└──┴──┴─────────────┴─────┴───┴─────┘

歷審裁判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監宣 字第 354 號裁定(109.06.08)【本件裁判書】
  •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 109 年度 家補 字第 731 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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