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聲字第21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2月16日

裁判案由:聲請交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聲字第二一八號
聲請人即被告甲○○右列聲請人即被告因竊盜案件(八十九年度訴緝字第四五號),聲請准其具保而停止羈押,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聲請駁回。
理由
一、本件聲請人即被告甲○○因竊盜案件,前於偵查中逃亡,經通緝後,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一月二十九日緝獲,並經檢察官准予具保,嗣檢察官提起公訴,復於本院審判中逃亡,經通緝後,再於八十九年六月二十七日為警緝獲,同年月二十八日本院以其犯罪嫌疑重大,且有逃亡之虞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一款之情形,非予羈押顯難進行審判,而予以羈押。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業因本案經本院判處竊盜罪,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在案。聲請人為家中唯一男丁,父母均已老邁,且無工作收入,家中生計僅賴聲請人工作維持,聲請人遭羈押迄今半年,父母生計令人甚憂,且外祖父於近日過世,聲請人生為長孫,應為喪事盡力以盡孝道云云,爰聲請准其交保而停止羈押。
三、經查:本案係以聲請人犯竊盜案件,有逃亡之虞,而予以羈押,經本院審理後,業於九十年一月二十九日以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三一號,判處其竊盜罪有罪,並處有期徒刑一年二月在案,本院審酌聲請人前於偵審中曾先後有二次逃亡之事實,因認若非繼續執行羈押,後續之執行程序或上訴審程序難期繼續執行,是被告羈押之原因及其必要性俱未消滅。又聲請人之聲請事由與刑事訴訟法第一百十四條規定不得駁回羈押之情形亦不相符,再按羈押被告乃刑事訴訟法上不得已之措施,法院於認定羈押被告之原因是否存在時,僅就被告是否犯罪嫌疑重大,有無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各款情形,即有無保全被告或證據使刑事訴訟程序得以順利進行之必要為審酌,至被告之家庭、學業、事業等其他情形,則非在斟酌之列,是聲請意旨所謂聲請人之父、母老邁無工作及外祖父過世乙節縱屬實,亦不影響其受羈押之原因及必要。綜上,聲請人目前仍不宜開釋,本件聲請即難准許,應予駁回。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二十一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九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三庭
法官姚貴美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明祖斌中華民國九十年二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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