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5年金重訴字第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11月29日
裁判案由:違反證券交易法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5年度金重訴字第4號公訴人臺灣士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曾明煌選任辯護人胡峰賓律師被告劉兆生
許正欣 上二人共同選任辯護人 朱祐慧 律師
朱日銓 律師上列被告因違反證券交易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茲查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並定於民國108年12月25日下午2時30分在本院第七法庭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陳明偉
法官黃怡瑜法官黃紀錄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意禎中華民國108年11月2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