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13年原交附民字第1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113年度原交附民字第13號原告 陳思銘 被告 張志雄 上列被告因犯過失傷害案件(本院113年度原交易字第15號),嗣本院裁定改簡易判決處刑,案號為113年度基原交簡字第37號,經原告提起請求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因事件繁雜,非經長久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第505條第1項,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王福康
法官施又傑法官石蕙慈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12月17日
書記官楊翔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