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南投地方法院109年司拍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3月16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南投地方法院埔里簡易庭民事裁定
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聲請人合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鳳龍 上列聲請人對相對人 徐連貴 之繼承人聲請拍賣抵押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七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提出被繼承人徐連貴(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
南投縣○○鄉○○村○○巷000號)死亡除戶時之全戶戶籍謄本(應含被繼承人與繼承人未分戶前之戶籍謄本)、繼承系統表、全體繼承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如繼承人中有未成年人或無訴訟能力人,應一併提出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
㈡補正附表所示不動產最新第一類登記簿謄本正本(含所有權部、他項權利部及債務人記載之全部未遮隱資料)。
㈢提出債務人 阮政雄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住南
投縣○○鄉○○路○○○○號)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均不得省略)。
㈣債權釋明文件(請補充陳明本件債權依所提委託採購油品服
務契約書約定第幾條約定,致本件債權已全部到期或已確定)。
㈤提出終止契約之債務人收受回執影本。
㈥提出存證信函中之車輛加油資料影本,以釋明債務人簽帳額度已逾新台幣34,891元。
二、持本裁定向戶政機關申請戶籍謄本時,應提出裁定正本,影本無效。
三、特此裁定。
四、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中華民國109年3月16日
埔里簡易庭司法事務官┌────────────────────────────────────────────────────────┐│附表:土地109年度司拍字第22號│├──┬───────────────────────────┬─┬─────────┬──────┬──────┤││土地坐落│地│面積││││編號├───┬────┬────┬────┬────────┤├─────────┤權利範圍│所有權人│││縣市○鄉鎮市區○段○○段│地號│目│平方公尺│││├──┼───┼────┼────┼────┼────────┼─┼─────────┼──────┼──────┤│001│南投縣│仁愛鄉│發祥││471││8680│全部│徐連貴(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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