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度司繼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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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2年司繼字第12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09月09日
裁判案由:選任遺產管理人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2年度司繼字第1295號聲請人 賴劉日 上列聲請人聲請選任被繼承人賴 再添 遺產管理人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繼承開始時,繼承人有無不明,而無親屬會議或親屬會議未於一個月內選定遺產管理人者,利害關係人得聲請法院選任遺產管理人;又先順序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時由次順序之繼承人繼承,其次順序繼承人有無不明或第四順序之繼承人均拋棄其繼承者,準用關於無人承認繼承之規定,民法第1178條第2項、第1176條第6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與被繼承人 賴再添 (男、民國00年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臺中市○○區○○路0段00巷0號)共有彰化縣○村鄉○○段○○○○○○○○○○○○○○○號土地,經聲請人以被繼承人等為被告向臺灣彰化地方法院起訴請求分割共有物,經該院99年度訴字第244號判決在案,惟被繼承人賴再添於102年1月19日死亡,是否有繼承人不明,且親屬會議未於法定期間內選定遺產管理人,為使上開判決合法送達,爰依法聲請選任其遺產管理人等語,並提出繼承系統表、除戶戶籍謄本、戶籍謄本影本及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庭通知影本為證。
三、經查:聲請人主張之事實,業據提出上開證物為憑,固堪信為真實。惟被繼承人賴再添死亡後,已由關係人 賴素華 聲請本院以102年度司繼字第423號民事裁定指定 賴嘉勇 為被繼承人之遺產管理人確定在案,業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揭裁定附卷可參,且查無賴嘉勇之職務已經解除或解任之情事,則被繼承人既有遺產管理人賴嘉勇管理其遺產,自毋庸另行指定,本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非訟事件法第21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家事法庭司法事務官許曉怡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件裁定,得於裁定書送達之翌日起10日內,以書狀敘述理由,向本庭提起抗告,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2年9月9日
書記官孫曉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