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6022號民事其他文書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7月28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支付命令105年度司促字第6022號債權人合作金庫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彭致誠 債務人 莊國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台幣貳拾玖萬肆仟柒佰貳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台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其餘聲請駁回(利息及違約金合計逾年息百分之二十部分不予准許)。
三、債權人聲請意旨如聲請狀。
四、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一、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二、債權人收到支付命令後,請即核對內容,如有錯誤應速依法聲請更正裁定或補充裁定。
三、債權人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五日內提出債務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倘債務人為公司行號,則應提出最新之公司登記事項卡或營利事業登記證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省略)。待提出後俟送達合法則本院將依職權核發確定證明書,無庸聲請,倘未提出上開資料則不予核發確定証明書。
四、嗣後遞狀均請註明股別及案號。
五、債權人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5年7月28日
書記官龔紀亞┌────────────────────────────────────┐│附表:│├─┬────────┬─────────┬───┬───────────┤│編│請求本金│利息起迄日│年利率│違約金││號│(新台幣)│(民國年月日)│(%)││├─┼────────┼─────────┼───┼───────────┤│1│146,684│97.10.1~清償日止│5.61│暨逾期在6個月內,按上││││││開利率10%,超過6個月者││││││,按上開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2│93,027│94.7.31~清償日止│19.95│暨按年息百分之0.05計算││││││之違約金。│├─┼────────┼─────────┼───┼───────────┤│3│55,011│96.3.7~清償日止│2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