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3793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12月26日

裁判案由: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3793號聲請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先後判決確定如附表所載,聲請定其應執行刑(96年度執聲字第2004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載之罪,所處如附表所載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捌月。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判決確定如附表,應依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聲請裁定定其應執行之刑等語。
二、按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者,依刑法第51條規定定其應執行刑,刑法第53條定有明文。又按受刑人行為後,刑法及其施行法業於民國95年7月1日修正施行,依刑法第2條第1項規定:「行為後法律有變更者,適用行為時之法律。但行為後之法律有利於行為人者,適用最有利於行為人之法律」。且依刑法第51條定應執行刑時,行為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其中一罪在新法施行前者,即應為新舊法比較,此有最高法院95年5月23日第8次刑事庭會議決議可資參照。查受刑人於裁判確定前犯數罪,均係於95年7月1日之前犯之,依修正前刑法第51條規定「數罪併罰,分別宣告其罪之刑,依左列各款定其應執行者。」其中第5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二十年。」修正後刑法第51條第5款則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三十年。」比較新舊法之結果,自以舊法規定之定應執行刑之上限為二十年對行為人較為有利,此修正影響行為人刑罰之法律效果,是受刑人行為後法律已有變更,依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規定,應適用行為時之舊法即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規定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經查:受刑人甲○○因犯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先後經本院判處如附表依序所示之刑,且均已分別確定在案,此有臺灣高等法院被告前案紀錄表、本院95年度訴字第1145號判決書、94年度訴字第2714號判決書、96年度聲減字第6757號裁定書、96年度聲減字第7514號裁定書各1件附卷可稽。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四、至於罰金刑部分,僅有附表編號3所示之罪之宣告刑中所載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之單一宣告,非宣告多數罰金,自不生定其應執行刑之問題,附此敘明。
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
刑事第十九庭法官許必奇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金和國中華民國96年12月26日受刑人甲○○定應執行之刑案件一覽表┌────────┬────────┬────────┬────────┐│編號│一│二│三│├────────┼────────┼────────┼────────┤│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施用第二級毒品│槍砲彈藥刀械管制│││││條例│├────────┼────────┼────────┼────────┤│宣告刑│有期徒刑8月│有期徒刑4月│有期徒刑2年8月│││(業經本院以96年│(業經本院以96年│,併科罰金新臺幣│││度聲減字第6757號│度聲減字第6757號│10,000元,罰金如│││裁定減為有期徒刑│裁定減為有期徒刑│易服勞役,以銀元│││4月,如易科罰金│2月,如易科罰金│300元折算1日│││,以銀元300元折│,以銀元300元折│(業經本院以96年│││算1日)│算1日)│度聲減字第7514號│││││裁定減為有期徒刑│││││1年4月,併科罰│││││金新臺幣5,000元│││││,罰金如易服勞役│││││,以銀元300元折│││││算1日)│├────────┼────────┼────────┼────────┤│犯罪日期│95年1月24日│95年1月24日│92年年底某日│├────────┼────────┼────────┼────────┤│偵查(自訴)機關│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5年度毒│板橋地檢94年度核│││偵字第1341號│偵字第1341號│退偵字第931號││年度案號││││├───┬────┼────────┼────────┼────────┤││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最後│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45│95年度訴字第1145│94年度訴字第2714││事實審││號│號│號││├────┼────────┼────────┼────────┤││判決日期│95年5月30日│95年5月30日│95年7月13日│├───┼────┼────────┼────────┼────────┤││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板橋地方法院││├────┼────────┼────────┼────────┤│確定│案號│95年度訴字第1145│95年度訴字第1145│94年度訴字第2714││判決││號│號│號││├────┼────────┼────────┼────────┤││判決│95年7月4日│95年7月4日│95年8月14日│││確定日期││││├───┴────┼────────┼────────┼────────┤│所犯法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槍砲彈藥刀械管制│││第10條第1項│第10條第2項│條例第8條第4項│├────────┼────────┼────────┼────────┤│備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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