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6年聲減字第427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聲請人甲○○即受刑人上列聲請人因偽造文書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偽造署押罪,減為有期徒刑參月又拾伍日,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參佰元即新臺幣玖佰元折算壹日。
理由
一、查聲請人即受刑人甲○○因於民國90年3月間某日犯偽造署押罪,經本院以90年度易字第1249號(偵查案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90年度偵字第6683號)判處有期徒刑7月,確定在案。
二、茲聲請人以其所犯偽造署押罪之犯罪時間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刑法第217條第1項之罪,核與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規定相符,爰依同條例第8條第1項規定聲請予以減刑。經本院審核認聲請人之聲請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三、依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修正後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刑法第41條第1項前段,修正前罰金罰鍰提高標準條例第2條,裁定如
主文。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蕭世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賴文玲中華民國96年9月1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