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02年審附民移調字第7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2年12月23日
裁判案由:傷害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4號
調解筆錄原告 何曉鈞 法定代理人 何俊賢 被告 李雲凱 上列當事人間102年度審附民移調字第74號因102年度審易字第
962號調解事件於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下午4時52分在本院調解處調解爭議,出席職員如下:
法官王綽光書記官廖貞音調解委員黃展秀朗讀案由
原告何曉鈞法定代理人何俊賢被告李雲凱調解委員
勸諭兩造讓步法官當事人間調解成立,其內容如調解方案(附卷)調解委員經兩造同意,酌定調解條款。
法官
原告何曉鈞法定代理人何俊賢被告李雲凱酌定之調解條款如下:
一、被告誠懇表示悔意,並保證日後絕不再犯,如有再侵騷原告之行為,願接受最嚴厲之制裁。
二、原告無條件撤回本院102年度審易字第962號被告所犯傷害刑事告訴。
三、原告其餘請求拋棄。
四、訴訟費用各自負擔。上列筆錄所載調解成立條款經依聲請交關係人閱覽並無異議後簽名。
原告何曉鈞原告何俊賢法定代理人被告李雲凱調解委員黃展秀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第九庭
書記官廖貞音法官王綽光以上係依原本製成。
書記官廖貞音中華民國102年12月2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