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3號原告行政院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臺東農場法定代理人涂承澤訴訟代理人 李百峯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張湘濤 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94,060元,惟原告於民國106年8月25日準備程序為訴之追加,追加後之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9,631,24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96,436元,原告原繳納之裁判費尚有未足,應補繳2,376元,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憶忠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8月25日
書記官蘇美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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