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壢簡字第530號
反訴原告
即被告 王宗仁
訴訟代理人 莊秉澍 律師
上列反訴原告與反訴被告 林建凱 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交通)事件,反訴原告提起反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反訴之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466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反訴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3日內如數補繳,並提出車牌號碼000-0000號自用小客車之行車執照,逾期不繳或不補正,即駁回反訴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3年5月1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張得莉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3年5月2日
書記官薛福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