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店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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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
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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