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店補字第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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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補字第六號
原 告 丙○○
右原告與被告丁○○、乙○○、甲○○間請求返還房屋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
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玖萬玖仟伍佰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玖
佰玖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命原告於收受本裁
定送達後七日內向本庭(臺北縣新店市○○路○段○○○號)繳納,逾期不繳,即駁
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書 記 官 蘇秀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