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北簡易庭91年度店簡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一年度店簡字第二二О號
  原   告 乙○○○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鄧聖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曾聲請對被告甲○○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
  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左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壹拾壹萬玖仟貳佰陸拾叁元,應繳裁判費
     新台幣壹仟叁佰玖拾伍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台幣肆拾伍元外,
     尚應補繳新台幣壹仟叁佰伍拾元。
  (二)交付送達費郵票十份(每份新台幣叁拾肆元)。
  (三)提出準備書狀一件及繕本一份。
二、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新店簡易庭
                        法   官 熊志強
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九十一  年   四   月   一  日
                        法院書記官 蘇秀婷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