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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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5年司促字第2063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16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司促字第20636號債權人百盛國際開發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許惟智 上債權人聲請對於債務人欣錡塑膠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權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駁回其聲請:
㈠確認請求之金額及計算方式為何?(查支付命令之聲請,
債權人之請求,以給付金錢或其他代替物或有價證券之一定數量為標的者為限,得聲請法院依督促程序發支付命令。民事訴訟法第508條定有明文。另按請求將來給付之訴,以有預為請求之必要者為限,得提起之,民事訴訟法第246條固有明文,惟該法條係規定於民事訴訟法第二編第一章之第一審通常訴訟程序中,並非同法第一編之總則規定。另於民事訴訟法第六編督促程序中亦無準用之明文,故於非訟事件性質之督促程序應無適用之餘地。)
二、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許雅萍
一、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二、本件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三、嗣後遞狀均請註明案號、股別。中華民國105年8月16日
書記官戴錦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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