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度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宜蘭地方法院89年訴字第33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三三四號
上訴人即原告甲○○法定代理人丙○○右上訴人與乙○○、戊○○、己○○、丁○○○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九十年六月二十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壹佰陸拾伍萬元,折合銀元伍拾伍萬元,應徵裁判費銀元捌仟貳佰伍拾元,折合新台幣貳萬肆仟柒佰伍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伍日內,逕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宜蘭地方法院民事庭~B法官周健忠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華民國九十年月日~B法院書記官王素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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