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度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基隆地方法院90年撤緩字第2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撤銷緩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年度撤緩字第二六號
聲請人台灣基隆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右聲請人因受刑人甲○○違反著作權法案件,聲請撤銷緩刑之宣告,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之緩刑宣告撤銷。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稱:受刑人甲○○因犯贓物罪,前經本院於民國八十九年八月十七日以八十九年度易字第三九七號判決判處拘役三十日,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緩刑二年,並於八十九年九月二十二日確定。甲○○於緩刑期內不知悛悔,復犯違反著作權法罪,經本院於九十年五月二十二日判處有期徒刑四月,如易科罰金以三百元折算一日確定(九十年度基簡字第二八七號)確定,因而聲請將上述緩刑之宣告予以撤銷。
二、本院經核受刑人甲○○上述兩案判決正本,認與刑法第七十五條第一項第一款之規定相符,應撤銷其緩刑之宣告。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六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台灣基隆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陳培仁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對於本件裁定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敘述抗告之理由,抗告於臺灣高等法院。
書記官施鴻均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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