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度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87年訴字第30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0年08月17日

裁判案由: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八十七年度訴字第三ОО號
公訴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乙○○原名郭右一人共同謝美香律師選任辯護人 吳玲華 律師
林士棋 律師被告甲○○被告丙○○右列被告因違反山坡地保育利用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業經辯論終結在案。
茲因本案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辯論,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十七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三庭
法官林惠霞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婉婷中華民國九十年八月卅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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