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7年補字第19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09日
裁判案由:給付承攬報酬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補字第1920號原告 忻宏杰 即鼎誠裝潢工程行上原告因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曾聲請對被告 楊智惟 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該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83,8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7,49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6,99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謝慧敏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0月9日
書記官張玉楓